临河区科技局、各旗县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河套学院、科研院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加快推进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和成果管理、监督评价与诚信管理等四个方面作出明确指示和管理要求,推进科技计划项目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巴彦淖尔市科技局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巴彦淖尔市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在立项管理方面,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受理;在实施过程管理方面,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在验收和成果管理方面,提出明确分工,根据专项经费不同,由不同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在监督评价与诚信管理方面,按照责权一致原则和放管服要求,在任务书中约定监督检查的节点和内容。具体要求可参照《项目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加快推进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需求,编制巴彦淖尔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遵循绩效导向、职责清晰、公正公开、监督有力、简明高效的原则。以构建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为目标,按照科技领域“放管服”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在编制年度指南时予以明确。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后补助、补贴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统筹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科技成果建档等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进行管理;
(五)建设管理巴彦淖尔市科技专家库,制定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六)完善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优化整合科技管理流程,加强数据资源共享;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监督和科研诚信管理;
(三)督导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四)协助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受市科技局委托 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监督、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参与单位共同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
事项,提交相关材料等;
(五)按要求对项目变更情况及时备案或报批;
(六)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对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动配合项目牵头单位;
(八)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全程参与并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二)按规定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三)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根据受委托权限,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
(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咨询、评估等意见;
(二)维护评审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任务书签订等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围绕巴彦淖尔市委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目指南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单独或组织参与单位共同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巴彦淖尔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机构。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一般为项目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的科研人员,必要时也可外聘。外聘的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项目申报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及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巴彦淖尔市范围内实施的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第十五条 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和受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按照巴彦淖尔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
上一篇通辽市科技局发布关于征集2022年通辽市科技计划(科技支撑节水增粮)项目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